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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質資料的匯交
- 分類:政策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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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19-12-2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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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質資料的匯交
第六條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地質資料匯交人,在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后,其匯交義務同時轉移,探礦權、采礦權的受讓人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人。
第七條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地質工作,包括地質研究、地質考察、地質調查、礦產(chǎn)資源評價、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勘查(察)、環(huán)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勘查等。前款規(guī)定的地質工作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開展的,出資各方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負有連帶責任。
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參與合作項目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地質資料的連帶責任。
第八條 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和原始地質資料的匯交細目以及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分別依照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法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復制件,依法不需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的文件名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隨同成果地質資料一并向國土資源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由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已作為成果地質資料附圖、附表、附件的,該原始地質資料可以免交。
第九條 工作區(qū)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人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任何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由收到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成果地質資料轉送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地質資料匯交人除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一)探礦權人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變更前匯交被放棄區(qū)塊的地質資料;
(二)探礦權人由勘查轉入采礦的,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前匯交該礦區(qū)的地質資料;
(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前終止勘查或者采礦活動的,應當在辦理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前匯交地質資料;
(四)工程建設項目分期、分階段進行竣工驗收的,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地質資料;
(五)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第十一條 地質資料匯交人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需要延期匯交地質資料的,應當在匯交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匯交申請。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匯交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地質資料之日起10日內,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匯交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驗收不合格的,退回匯交人補充修改,并限期重新匯交。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委托全國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承擔地質資料的接收、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合格后90日內,將匯交人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轉送國土資源部。但下列地質資料不轉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chǎn)地質資料;
(二)《礦產(chǎn)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以外且資源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礦產(chǎn)地質資料;
(三)礦山開發(fā)勘探及關閉礦井地質資料;
(四)小型建設項目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huán)境地質及小型災害地質資料;
(五)省級成果登記的各類地質、礦產(chǎn)科研成果資料。
第十五條 需要向國土資源部轉送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及電子文檔各兩份;其他地質資料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各一份。
工作區(qū)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質項目,匯交紙質資料和電子文檔的份數(shù)與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數(shù)量相同。
中外合作項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質資料,除了匯交中文文本的地質資料外,還應當匯交其他文本的紙質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各一份。
第十六條 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報告編制標準、要求編寫;
(二)地質資料完整、齊全;
(三)制印清晰,著墨牢固;規(guī)格、格式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四)電子文檔的資料內容與相應的紙質資料內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要求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匯交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經(jīng)過評審、鑒定、驗收的地質資料,還應當附有評審、鑒定、驗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復印件。